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自2015年11月法院判决书下来至今,粤港国际集团职工温志平先生这几年来一直对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相关主办法官的这份《判决》想不通:法院明明已查明原告所主张的粤港国际集团未能成功摘牌合作土地是因为原告未按合作协议出资造成的,怎么会判粤港国际集团承担违约损失呢?明明自己不是江西人,也没有财产在江西,怎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竟委托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呢?这件几年来百思不得其解的难事,在原告当事人给永丰县人民法院提交的一份情况说明,方让温志平先生茅塞顿开:原来原告在办理该案时,500万元有100多万元被原告某当事人拿去作为本案的活动关系费用了!
“我虽然对此很困惑,也很不理解永丰法院为什么会受理这个执行案子;原想着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了,那么也只有认了。但是后来,我从该案另一申请执行人处获悉,其能够将案件移送到永丰法院去强制执行,是因为有100多被万拿去作为本案的活动关系费用了才做到的”。据温先生陈述,“这些年,我一直就很困惑为什么那个本来是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生效的案件,会被移送到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而且案件所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都不在永丰县且都在永丰县无财产。我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士,执行案件只能由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温先生提供的书面文字材料获悉:温先生是经由江西永丰法院办理的(2016)赣0825执3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3年12月20日,温先生以粤港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登喜路大酒店城市综合体”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在2014年6月前完成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等事项;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在3个月内完成拆迁工作,好将项目用地予以招拍挂。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温先生与谢志发、谢德云及粤港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前述项目展开合作,并于2014年1月11日,各方签订了《淄博登喜路酒店综合体开发合作协议》,依据约定,双方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开发公司,谢志发、谢德云与粤港国际集团分别占51%及49%股权,同时二谢应在3日内支付粤港国际集团500万元中介代理费,此外,双方申请成立新开发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谢志发、谢德云先行垫付;土地保证金亦由谢志发、谢德云先行垫付。如谢志发、谢德云的前期垫资合计满6000万元,超过部分全部由粤港国际集团负责出资。后因谢志发、谢德云二人声称筹集资金有困难而无法缴纳竞买保证金,要求温先生与政府协商推迟土地挂牌时间到2015年2月26日。2015年1月23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就双方合作的项目用地发布了挂牌出让公告,相关文号为淄国土交告字【2015】01号,根据该公告之内容,竞买人应当在2015年2月25日前缴纳竞买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6574万元。后因谢志发、谢德云二人未缴纳竞买保证金而导致该次挂牌流拍。
“如果二谢按照合同约定如实执行——资金该到位的到位,这样土地就可以按时挂牌出让,但是因为二谢筹集不到资金,导致土地挂牌时间一拖再拖;直到拖了一年后,政府那边拖不下去了并启动挂牌程序,二谢因还没筹集到资金最终导致了挂牌流拍。”温先生情绪激动的补充道,“项目无法推动下去,主要原因是因为二谢出资不到位导致最终彻底失败并致使我方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法院不仅没有宣判二谢赔偿我方经济损失,竟要我方支付前期提供的服务费,要求我方承担其经济损失,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更令温先生无奈的是,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已查明二谢是违约方,却仍枉顾事实和法律径行作出了《(2015)淄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温某这方全部承担二谢所谓的经济损失。
无论是案件的审理结果,还是之后的执行程序,温先生实在不明就里:明明二谢是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反而法院作出守约方承担违约方的经济损失?为什么永丰法院明明没有案件管辖权,案件却被移送到永丰法院去执行?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2018年12月28日,一份由该案原告谢德云(申请执行人之一)在写给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中,终于将谜底揭露了出来!谢先生书面云:对裁定书我本人予以充分确认并认可,“就(2016)赣0825执352号案件已追回执行款项本金人民币5098900元,谢德云分得人民币100万元、谢志发分得300万元,其余款项(100多万元)被谢志发拿去作为本案的活动关系费用(不包括律师费已另算、另付)”。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案件被“误判”呢?二谢把涉案的100万元给了谁?根据谢德云的说法,这件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之所以出现那么多让人匪夷所思的疑点,是因为有人拿了巨额资金去作为本案的活动关系费用。2019年2月24日,温先生向山东省监察委员会递交出一封《实名举报信》,以维护自身利益。“阳光公开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廉洁性是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前提。100万元钱给了谁应当一一查实,而我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必须会深究到底、维权到底。” 谈到本次实名举报,温先生如是说。
依法而治,循法而行,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要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履行职责,执法部门要严格公正执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要统一审理裁判尺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职权绝不是个别人攫取私利的工具!五百万标的案件一百余万去向不明,温先生涉及的这个案件的判决还会公正吗?“任何人都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也有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不懈努力。”温先生在煎熬中期待着下一个或喜或忧的结果。(采访/纪军)